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是案件的,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觉得案件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包括普通的检察院和专门的检察院。那么,到底我国专门检察院有哪些呢?为您辩护网整理了以下知识供您阅读。
我国专门检察院有哪些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置的检察机关,以其专属的管辖权和所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而有别于其他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的职权是对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按照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按照和军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上述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务实施的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实施侦查,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军队保卫部门、军事审判机关实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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