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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交叉管辖吗

发布时间:2017-10-07 14:31:13

在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中,诸多概念易使人混淆,类似立案管辖、级别管辖和交叉管辖等。其中小编就曾收到网友“级别管辖是交叉管辖吗”的咨询。级别管辖是交叉管辖吗,若不是,二者又有何区别?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级别管辖和交叉管辖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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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交叉管辖

刑事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案件的交叉管辖又称职能管辖冲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同一刑事案件在职能管辖上出现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在程序法意义上,职能管辖冲突可分为单一冲突与复合冲突。所谓职能管辖单一冲突,又称立案管辖交叉冲突,是指本来应由某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却由另一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所谓职能管辖复合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具有交叉管辖权。

二、级别管辖是交叉管辖吗?

级别管辖不是交叉管辖。刑事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问题,而交叉管辖主要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情形产生管辖冲突如何处理的问题。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和交叉管辖虽然都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刑法概念。以上就是有关级别管辖是否是交叉管辖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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