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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和没收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7-10-09

日常执法实践中许多人将“收缴”与“没收”混为一谈,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文献,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在政收入。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没收则不同,那么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刑法上关于收缴和没收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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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是什么?

没收,即将个人的财、物等违法违规所得罚没,收缴。更深层次的理解可分为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3.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二、收缴和没收有什么区别?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释义,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

法条链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均提到了对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予以收缴,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还或没收。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第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现在除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税款)。第十七条“……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本法规的执行日期是1996年4月5日,早于《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上缴应该上缴的财政收入,而没收则是对违法取得的收入进行收缴。以上就是刑法上关于收缴和没收的法律知识,如若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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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执法实践中许多人将“收缴”与“没收”混为一谈,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文献,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在政收入。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没收则不同,那么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刑法上关于收缴和没收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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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是什么?

没收,即将个人的财、物等违法违规所得罚没,收缴。更深层次的理解可分为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3.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二、收缴和没收有什么区别?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释义,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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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均提到了对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予以收缴,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还或没收。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第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现在除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税款)。第十七条“……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本法规的执行日期是1996年4月5日,早于《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上缴应该上缴的财政收入,而没收则是对违法取得的收入进行收缴。以上就是刑法上关于收缴和没收的法律知识,如若您有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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