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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由哪里判

发布时间:2017-12-05

从北方一路偷盗到南方。这一听,感觉有些许浮夸,但是在以往刑事案件中,并不缺少这样的案例。在法律用词中,上述的行为叫做流窜作案,而流窜作案的最大特点在于地点的流动性强。或许白天在杭州偷东西,晚上就已经过重庆吃火锅了。那么像这样的案件,是应该由盗贼的偷盗始点的地方执行机关审判呢?还是由抓捕地点的地方执行机关审判?为此,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有关流窜作案由哪里判的资料,欢迎阅览: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jpg

流窜作案由哪里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有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总而言之,有关流窜作案由哪里审判问题的处理并没有任何的特殊之处,审判的程序也是按照法定程序走,但与一般案件不同点在于流窜作案的审判涉及的管辖权划分的灵活性。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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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方一路偷盗到南方。这一听,感觉有些许浮夸,但是在以往刑事案件中,并不缺少这样的案例。在法律用词中,上述的行为叫做流窜作案,而流窜作案的最大特点在于地点的流动性强。或许白天在杭州偷东西,晚上就已经过重庆吃火锅了。那么像这样的案件,是应该由盗贼的偷盗始点的地方执行机关审判呢?还是由抓捕地点的地方执行机关审判?为此,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有关流窜作案由哪里判的资料,欢迎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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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由哪里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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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总而言之,有关流窜作案由哪里审判问题的处理并没有任何的特殊之处,审判的程序也是按照法定程序走,但与一般案件不同点在于流窜作案的审判涉及的管辖权划分的灵活性。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或者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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