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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15

认定因果关系对于刑事审判很重要,确立因果关系就相当于在给犯罪事实或犯罪结果与嫌疑人之间下一个定论,若是最后他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罪名是不能成立的。那么,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庭立方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犯罪构成16.jpg

渎职罪中的因果关系往往呈现出多因一果的特点,往往是多个原因累积导致,还会存在第三人行为介入因果流程的现象。渎职罪这种复杂的因果关系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也是检验因果关系理论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试金石。但再复杂的问题也有步骤、方法与规律,带着这种想法,笔者进行了检索、思考、归纳、总结,下面以渎职罪中说理性强的案例为例谈谈渎职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法定职责是基础

渎职罪是行政犯,也就是其行为不符合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其损害的是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所以,在进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前,应首先进行是否违反了法定职责的判断。比如,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中,应首先进行是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关于此,有多个规定予以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情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有关资料。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再比如,笔者承办的一起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再审案件,判决结果为无罪,支持了辨方观点。其中笔者的首要观点就是张某某没有违法其法定职责,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相反他是在履行税收征管的职责。具体来说,协税政策是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已经执行了十几年,协税政策中用于奖励纳税户的资金每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最后由财政所予以返还,而张某某作为基层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履行协税政策的职责。换句话说,即便该协税政策违法,因张某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处罚其行为。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步骤

如果行为人违反上了其法定职责,就应开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判断,亦即刑法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判断。关于此,存在着多种学说。

(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判断——适用于简单的因果关系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因果关系均采纳,必然因果关系很容易理解,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实际上,两种因果关系相当于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但是,此种学说存在着种种缺陷,这种学说提出的认定标准只是对部分案件具有可操作性,人们很难判断行为中是否包含着结果产生的根据,很难判断行为导致结果是否合乎规律,因为许多规律还并没有被人们认识和掌握......故,依据此学说,司法实践中不好具体判断,对于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具体细分的可操作性标准。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些判决仍在使用此种学说。

(二)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适用于复杂的因果关系此学说的判定前提是认可“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笔者是赞成其学说的,因为按照此理论,一些复杂的A--B...—C...—D模型的因果关系能够合情合理的得出结论,实际上,有些判决的观点也与此契合。另外,笔者始终认为,具体可操作的方法、合情合理的结论是王道,也才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存在学术争议的复杂问题,具体依照案件的特殊性而有差异。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渎职罪因果关系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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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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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因果关系对于刑事审判很重要,确立因果关系就相当于在给犯罪事实或犯罪结果与嫌疑人之间下一个定论,若是最后他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罪名是不能成立的。那么,渎职罪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庭立方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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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的因果关系往往呈现出多因一果的特点,往往是多个原因累积导致,还会存在第三人行为介入因果流程的现象。渎职罪这种复杂的因果关系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也是检验因果关系理论合理性与可行性的试金石。但再复杂的问题也有步骤、方法与规律,带着这种想法,笔者进行了检索、思考、归纳、总结,下面以渎职罪中说理性强的案例为例谈谈渎职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法定职责是基础

渎职罪是行政犯,也就是其行为不符合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其损害的是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所以,在进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前,应首先进行是否违反了法定职责的判断。比如,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中,应首先进行是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关于此,有多个规定予以明确,司法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情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有关资料。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再比如,笔者承办的一起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再审案件,判决结果为无罪,支持了辨方观点。其中笔者的首要观点就是张某某没有违法其法定职责,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相反他是在履行税收征管的职责。具体来说,协税政策是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已经执行了十几年,协税政策中用于奖励纳税户的资金每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最后由财政所予以返还,而张某某作为基层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履行协税政策的职责。换句话说,即便该协税政策违法,因张某某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应处罚其行为。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步骤

如果行为人违反上了其法定职责,就应开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判断,亦即刑法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判断。关于此,存在着多种学说。

(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判断——适用于简单的因果关系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因果关系均采纳,必然因果关系很容易理解,偶然因果关系是指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实际上,两种因果关系相当于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但是,此种学说存在着种种缺陷,这种学说提出的认定标准只是对部分案件具有可操作性,人们很难判断行为中是否包含着结果产生的根据,很难判断行为导致结果是否合乎规律,因为许多规律还并没有被人们认识和掌握......故,依据此学说,司法实践中不好具体判断,对于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具体细分的可操作性标准。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些判决仍在使用此种学说。

(二)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适用于复杂的因果关系此学说的判定前提是认可“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所以,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危险的现实化过程”。笔者是赞成其学说的,因为按照此理论,一些复杂的A--B...—C...—D模型的因果关系能够合情合理的得出结论,实际上,有些判决的观点也与此契合。另外,笔者始终认为,具体可操作的方法、合情合理的结论是王道,也才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存在学术争议的复杂问题,具体依照案件的特殊性而有差异。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渎职罪因果关系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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