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规定的制度和累犯制度,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设置这两种制度的宗旨是什么?何种情形宜排除在累犯之外,是更具有科学性的呢?根据以上这两个问题论述我们便可以总结出关于前罪是缓刑构成累犯吗这个问题的答案,下面,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首先,现行刑法没有将判刑宣告缓刑的情形排除在累犯之外,不符合我国刑法设置累犯制度的宗旨。
我国刑法设置累犯制度,对累犯从重处罚的本意,是为了遏制已经犯罪且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再犯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打击的重点是那些实施性质较恶劣、危害较大的犯罪,在前罪被处罚后短时间内又实施较为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之所以将(不管是前罪,还是后罪为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以及将“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判刑以上刑罚”规定为构成累犯的一个必要条件,正是体现了这一立法本意。而判处三年以下,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如果不管是否宣告缓刑,都纳入可以构成累犯的范围,就违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事实上过分地扩大累犯的范围,与刑法设立累犯制度的宗旨不符。
其次,将判刑宣告缓刑的情形排除在累犯之外,更具有科学性,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目前,对于被判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刑以上刑罚的,是否构成累犯,不管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之所以产生分歧,是因为理论界、实务界对缓刑犯是否被执行过刑罚产生分歧和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缓刑是附加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如果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既然不再执行,那么被判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就没有被执行过刑罚,他们就缺少构成累犯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构成累犯。而且,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接受了改造,悔过自新,更不应认定其可以构成累犯而对后罪从重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缓刑犯交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考察,这也是一种执行方法,缓刑考验期满应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可以构成累犯。这种分歧的存在,说明刑法对累犯的设置还不够科学。刑法应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宣告缓刑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累犯,以进一步增强累犯制度的科学性,消除不必要的分歧,更便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
最后,现行规定延长了缓刑犯构成累犯的期间有失公平。
由于缓刑考验期要比原判有期徒刑的期限要长得多,这必然将延长缓刑犯构成累犯的期间。比如一名被判刑一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宣告缓刑执行原判,算上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那么其构成累犯的期间是六年内。而宣告缓刑三年,其构成累犯的期间则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八年内,而且先行羁押的期间并不折抵缓刑考验期,这对缓刑犯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三点论证,第一点是从我国刑法设置累犯制度宗旨方面,第二点是从时间操作,第三点是公平性,通过这三点足以说明前罪是缓刑不构成累犯得,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庭立方的,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