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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8-01-04 11:00:53

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17.jpg

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

(1)这两种罪在客观方面都要求犯罪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失;如果危害后果不严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论。

(2)这两种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出于过失,都是在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实行的犯罪。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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