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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张政权律师为其辩护,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29 16:02:28 浏览:702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事实】

2016年12月2日5时45分许,李某(已判刑)驾车搭载19人行至鄂州市葛湖公路K3+913处时,因大雾天气,能见度较低,李某采取转向措施不当致使该车驶出路外,翻坠至路右坡下水塘中,导致车上乘坐的18人死亡、1人受伤。事发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立即作出批示,并成立重特大事故调查组进驻鄂州。经查,被告人詹某担任事故路段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伍某经基建部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周某指派领取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上包含路基、路面及标识标线、波形防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伍某根据现场业主代表姜某口头指示,理解事故路段道路的建设按照前一段道路建设施工,标识标线和波形防护栏也不应该由施工单位建设,其安排詹某只对路基路面、涵洞施工建设。2013年12月,施工单位仅对验收时提出的加宽路肩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对完善标识标线的意见未整改落实。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鉴定,事故发生地点路段的护栏设置情况、标线施划情况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事故地点所处路段未施划相应的标线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地点所处路段未设置护栏加重了本次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詹某于2017年3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鄂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辩护经过】

1、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对詹某进行会见,多次前往鄂州公安局与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并及时向家属反馈情况。考虑到事故发生原因复杂性、多样性,律师认为不能把18人的死亡后果直接归结于工程技术人员,加上詹某本身患有严重的哮喘,律师立即申请了取保候审,递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供办案机关科学决策,避免把詹某作为案件重点人物。

2、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鄂州市检察院,从级别管辖上不利于当事人,经与办案机关人员多次沟通,办案机关采信律师意见,将案件指定华容区人民检察院管辖,降低了案件审级,避免出现可能的严重后果。案件移送华容区检察院后,律师当即申请了取保候审、要求检察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该检察院第一次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撰写了逻辑清晰、简洁明了的法律意见,请求从宽处理。经过数次与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公诉科、办案检察官的多次多级别沟通,律师的辩护意见几乎被检察官全部采纳。

3、审判阶段:庭审前,律师重点就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主体身份缺失、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原因多样性、因果关系的阻碍、鉴定问题、工程技术材料、其他公职人员决定性作用、公路维护失灵等,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详细沟通,同时也说服检察官向法官传达认可律师意见的态度,使法官产生轻判、不构成犯罪的想法。后经与家属沟通,搜集提交了7组证据,主要是淡化个人的机械执行作用,突出事故发生根本原因在交通事故、管理和决策人员的直接作用,同时说明被告人良好的品行、身体不适宜羁押,以及将要退休接受待遇的情况。

庭审中,两位辩护律师提出:一、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根本和主要原因在于交通肇事,也是多主体失职或违法直接导致,并非是工程不合规直接造成,不能直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被告人詹某的主体身份认定错误,其非施工单位聘请的技术负责人,仅是项目经理伍某私人聘请的一般工人,且未在任何工程资料上签字。 三、被告人詹某非施工单位直接施工负责人,其对道路施工的更改、不完善标识标线未起到任何实质作用,不应承担事故后果的直接责任。四、本案应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且应考虑詹某个人在整个犯罪行为的具体职责、过错大小,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绝不能让詹某个人对整个事故发生的后果负责。考虑到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詹某所起的次要作用,可以参照从犯的法律规定予以从宽处罚。五、詹某积极配合调查、侦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其主观恶性小、悔过态度好,人身危险性较弱,并患有严重疾病。詹某为家中独子、有80多岁的母亲需要赡养,为唯一赡养人。结合同类案件判决,考虑到詹某属于国家机关部门职员,作出过重大贡献,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保留退休待遇尤为重要。建议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敢于在大案要案中适时适当地定罪量刑,以彰显法治精神。

庭审后,律师继续致力于与法官、检察官多次沟通,表明被告人实际无罪、结果不满意会上诉的态度。因律师辩护观点对于罪与非罪构成重大影响,检察院不得不重新补充部分证据,以核实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事故路段工程细节。后经二次开庭质证,本案才得以判决。

 

【判决结果】

鄂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作为事故路段的技术人员,应对事故路段的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在业主单位未明确变更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下,错误理解和执行,违反国家有关建筑法规,未按图纸施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将工程交付使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詹某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系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未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只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詹某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伍某安排做事,系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亮点】

本案涉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8死、1伤,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非常大。事件受到省委、省政府批示,事故调查组专班进驻鄂州办理,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罚情况,也是应当最终上报的,这非常考验办案人员的魄力。如何将大案要案处理成小案,把社会舆论和政府层面的影响降到最低,需要律师进行艰难的、创造性的沟通和克服,律师面临巨大压力。

本案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辩护人善于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沟通,近二十次出差鄂州,一遍又一遍提交大量专业法律文书,找出是否构成犯罪的风险点,将办案机关对詹某的侦查、起诉、审判方向引向最轻的地方,使得办案人员不把私人雇佣的詹某作为重点对象并同情詹某,同时又把退休待遇作为落脚点。最终,本案被告人詹某获得了摆脱牢狱之灾的免于刑事处罚的重大利好结果,并保住退休待遇,至死亡可领取退休金达百万以上。因此,专业的法律意见、不惧怕、不放弃、创造奇迹的信念以及及时、有效的沟通是本案致胜关键所在。我们也十分感谢办案机关人员从人性出发,在大案要案中敢于依法决断,勇于担当,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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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案,张政权律师为其辩护,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29 16:02:28 浏览:702次

【基本事实】

2016年12月2日5时45分许,李某(已判刑)驾车搭载19人行至鄂州市葛湖公路K3+913处时,因大雾天气,能见度较低,李某采取转向措施不当致使该车驶出路外,翻坠至路右坡下水塘中,导致车上乘坐的18人死亡、1人受伤。事发后,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立即作出批示,并成立重特大事故调查组进驻鄂州。经查,被告人詹某担任事故路段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伍某经基建部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周某指派领取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上包含路基、路面及标识标线、波形防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伍某根据现场业主代表姜某口头指示,理解事故路段道路的建设按照前一段道路建设施工,标识标线和波形防护栏也不应该由施工单位建设,其安排詹某只对路基路面、涵洞施工建设。2013年12月,施工单位仅对验收时提出的加宽路肩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对完善标识标线的意见未整改落实。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鉴定,事故发生地点路段的护栏设置情况、标线施划情况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事故地点所处路段未施划相应的标线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地点所处路段未设置护栏加重了本次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詹某于2017年3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鄂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辩护经过】

1、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对詹某进行会见,多次前往鄂州公安局与承办警官沟通案情,并及时向家属反馈情况。考虑到事故发生原因复杂性、多样性,律师认为不能把18人的死亡后果直接归结于工程技术人员,加上詹某本身患有严重的哮喘,律师立即申请了取保候审,递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供办案机关科学决策,避免把詹某作为案件重点人物。

2、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鄂州市检察院,从级别管辖上不利于当事人,经与办案机关人员多次沟通,办案机关采信律师意见,将案件指定华容区人民检察院管辖,降低了案件审级,避免出现可能的严重后果。案件移送华容区检察院后,律师当即申请了取保候审、要求检察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该检察院第一次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撰写了逻辑清晰、简洁明了的法律意见,请求从宽处理。经过数次与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公诉科、办案检察官的多次多级别沟通,律师的辩护意见几乎被检察官全部采纳。

3、审判阶段:庭审前,律师重点就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主体身份缺失、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原因多样性、因果关系的阻碍、鉴定问题、工程技术材料、其他公职人员决定性作用、公路维护失灵等,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详细沟通,同时也说服检察官向法官传达认可律师意见的态度,使法官产生轻判、不构成犯罪的想法。后经与家属沟通,搜集提交了7组证据,主要是淡化个人的机械执行作用,突出事故发生根本原因在交通事故、管理和决策人员的直接作用,同时说明被告人良好的品行、身体不适宜羁押,以及将要退休接受待遇的情况。

庭审中,两位辩护律师提出:一、事故的发生系多因一果,根本和主要原因在于交通肇事,也是多主体失职或违法直接导致,并非是工程不合规直接造成,不能直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被告人詹某的主体身份认定错误,其非施工单位聘请的技术负责人,仅是项目经理伍某私人聘请的一般工人,且未在任何工程资料上签字。 三、被告人詹某非施工单位直接施工负责人,其对道路施工的更改、不完善标识标线未起到任何实质作用,不应承担事故后果的直接责任。四、本案应适用单位犯罪的规定,且应考虑詹某个人在整个犯罪行为的具体职责、过错大小,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绝不能让詹某个人对整个事故发生的后果负责。考虑到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詹某所起的次要作用,可以参照从犯的法律规定予以从宽处罚。五、詹某积极配合调查、侦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其主观恶性小、悔过态度好,人身危险性较弱,并患有严重疾病。詹某为家中独子、有80多岁的母亲需要赡养,为唯一赡养人。结合同类案件判决,考虑到詹某属于国家机关部门职员,作出过重大贡献,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保留退休待遇尤为重要。建议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敢于在大案要案中适时适当地定罪量刑,以彰显法治精神。

庭审后,律师继续致力于与法官、检察官多次沟通,表明被告人实际无罪、结果不满意会上诉的态度。因律师辩护观点对于罪与非罪构成重大影响,检察院不得不重新补充部分证据,以核实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事故路段工程细节。后经二次开庭质证,本案才得以判决。

 

【判决结果】

鄂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作为事故路段的技术人员,应对事故路段的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在业主单位未明确变更交通安全设施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下,错误理解和执行,违反国家有关建筑法规,未按图纸施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将工程交付使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詹某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系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未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只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詹某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伍某安排做事,系临时聘请的工作人员,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亮点】

本案涉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8死、1伤,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非常大。事件受到省委、省政府批示,事故调查组专班进驻鄂州办理,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罚情况,也是应当最终上报的,这非常考验办案人员的魄力。如何将大案要案处理成小案,把社会舆论和政府层面的影响降到最低,需要律师进行艰难的、创造性的沟通和克服,律师面临巨大压力。

本案获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辩护人善于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沟通,近二十次出差鄂州,一遍又一遍提交大量专业法律文书,找出是否构成犯罪的风险点,将办案机关对詹某的侦查、起诉、审判方向引向最轻的地方,使得办案人员不把私人雇佣的詹某作为重点对象并同情詹某,同时又把退休待遇作为落脚点。最终,本案被告人詹某获得了摆脱牢狱之灾的免于刑事处罚的重大利好结果,并保住退休待遇,至死亡可领取退休金达百万以上。因此,专业的法律意见、不惧怕、不放弃、创造奇迹的信念以及及时、有效的沟通是本案致胜关键所在。我们也十分感谢办案机关人员从人性出发,在大案要案中敢于依法决断,勇于担当,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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