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但是我们是否知道哪些行为是侵犯了我们的人身自由权呢?又是否知道当这项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我们该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表现
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的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条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依据中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只要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限制的规定,即属违法。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应确认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结果。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客观表现指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状态的改变。最终结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即成立该要件。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如何寻求保护?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第13条、第59条的规定,向司法机提出控告和检举。
当今的人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权利,但往往无法准确地判定一些行为是否侵犯到自己的人身自由权,也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通过以上庭立方小编整理的资料,对您的疑惑是否有所帮助呢?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可可以咨询庭立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