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孙某某、李某某经共谋后开始组织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组成“地推团队“组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手机号以及注册微信、抖音、快手等APP账号的短信验证码销售牟利。期间,Y某某经网络与孙某某认识后,在孙某某等人组建的微信群内接收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组织伤亡地推人员非法获取的公民手机号及其注册抖音号的验证码归自己注册抖音号用于推广网络游戏牟利,每注册成功一个抖音号,Y某某以人民币35元/个的价格标准支付报酬给孙某某,2023年4月18日至6月3日犯罪嫌疑人Y某某共计从孙某某等人处购买了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通信内容短信200余条。
二、办案过程
2023年11月5日,Y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Y某某及其姐姐经熟人介绍后委托瀛黔刑辩团队核心成员胡思跃律师为Y某某进行辩护。
胡思跃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Y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第一时间及时、充分阅卷,并撰写案件审查报告充分与Y某沟通案情及辩护思路.胡思跃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Y某某及其家属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第一时间通过12309申请网上阅卷及时全面查阅本案全部案件材料,经充分阅卷后撰写案件审查报告,准确研判本案Y某某确已涉嫌构成犯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法释【2017】10号《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并制定详细法律服务方案与Y某某及姐姐沟通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目标、思路及策略,经充分沟通后,Y某某及其姐姐放弃了继续无罪辩护的思路,并积极配合胡思跃律师开展后续工作。
2.围绕争议焦点撰写书面辩护意见提交办案单位,准确、充分沟通Y某某不是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犯罪团伙成员,其仅因对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部分承担刑事责任,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
3.积极引导Y某某配合调查取证、真诚认罪悔改并自愿认罪认罚,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对Y某某不起诉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该意见,依法对Y某某酌定不起诉。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1.Y某某不是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组织地推团伙成员,其仅对自己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2.Y某某通过购买方式获取了包含有他人公民信息的通信内容短信200余条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可以对其酌定不起诉。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Y某某系孙某某、李某某组织地推团伙的成员且系该团伙首要分子不当,Y某某的行为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酌定不起诉。
四、办案结果
某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Y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根据《》第三十七条、《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12月28日,某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386号),决定对Y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专业、敬业是刑辩律师的立身之本。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应始终坚持不懈的学习;在接受具体案件委托后,要针对本案具体案情及证据情况多角度、多思维研究案件,准确判断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服务方案和辩护策略,做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指路人”、“主心骨”,为实现最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标而有礼、有法、有节的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统一思路,为本案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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