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死刑,人道主义还是杀人偿命

发布时间:2018-02-04 14:24:53

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剥夺公民生命的残忍刑罚,其功利性未必象人民想象那么大,而其正当性倍受普遍质疑,其非人道性和严整侵害人权的特性反映出人性中残忍、野蛮和悲情的一面,死刑的主要基础是报应,而非预防。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那么,死刑,人道主义还是杀人偿命?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死刑12.jpg

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

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在人权已成为普世性价值观念的今天,应当逐渐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判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一死刑的概念;二死刑的目的;三、死刑存在之利弊剖析。四、死刑刑罚的归宿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统治阶级所主宰和控制的政权的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罪方法。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它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历代统治阶级刑罚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统治阶级自以为用于维护政权稳定的一把利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资产阶级理论家所提出的自由、民主理论的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死刑存在的意义,产生了极大质疑,人们以生命的价值,对死刑的目的、其与人道的冲突及死刑威慑力等等展开广泛的探讨。十八世纪后,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实践在英、法、德、美等三十多个西方国家展开,死刑的废除和限制势必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

二死刑的目的

一)刑罚的目的

刑罚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由刑法所规定的、由法院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刑事处罚措施。

使犯罪人承受相应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作为惩罚性措施的根本目的。刑罚作为打击和惩罚犯罪的手段,其从一开始采取残酷的、野蛮的刑罚方式来摧残、折磨犯罪人,逐渐发展到一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严重处罚形式,刑罚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精神、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它强制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其教育性是寄于惩罚性之中的,是次要的。因此,对犯罪人所实施惩罚行为所产生的剥夺性痛苦才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对犯罪人本人及其社会产生的影响,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预防犯罪当然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刑法第2条关于刑罚“在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①的规定,直接为刑罚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为了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显然,特殊预防的对象为现行犯,就故意犯而言如不对其采用刑罚措施,他们可能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再次犯罪。就过失犯罪而言,他们可能再次放松自己行为和注意义务而再次出现过失。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有敌视、蔑视或无视社会规范和合法权益的倾向,如不加以惩罚,他们都可能故技重施。而刑罚作为剥夺行为人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从而使行为人不能、不愿及乃至其不敢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一

般预防是指刑罚对尚未实防犯罪的人而产生的预防效果,其对像为:1)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员;2)不稳定分子;3)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处以相当刑罚而向社会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处罚,必将受剥夺性的痛苦,对有犯罪倾向的人起到警戒和抑制的作用,使其不敢或不愿去实施犯罪。

二)死刑的目的

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重的一种从个体角度讲:死刑惩罚和报复罪大恶极者,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使其内心得以平衡,从社会角度讲: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杀一儆百,发挥威慑作用,预防和遏制犯罪进而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然而实施死刑真的是那么有效和合理吗?笔者的看法是相反的,理由如下: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已由统治阶级的剥削和镇压人民的统治工具,逐步演变成文明、民主的为民众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政府。一个文明的政府,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它又在做什么呢?它是不是和被执行死刑的人一样残酷、野蛮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呢?其所提倡和标榜的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从何体现?

其次、死刑是严重不人道的刑罚,它也是最野蛮、最残暴、最落后的刑罚种类。从杀人偿命的个体角度看,它是原始社会血腥复仇习俗的沿袭和变形,是以暴制暴的报复观和报应观的现实再现是人性中最悲怆的劣根性在现代社会中的曲光反射。因此,死刑不是基于人类理性的思考和文明要求可以容忍的。从国家的角度讲,不论是鼓励以牙还牙报复的方式,以因果报应的态度寻求个体心理平衡,还是用杀一儆百的方式威慑余众以应维护社会稳定,以求政权的延续,都只能表现出其政府的无能和残暴。理由在于死刑求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反而产生负面的社会反应。死刑的适用对象大都是不会对死亡产生恐惧心理和抑制动机的人,其中一部分存在精神障碍。

再次、死刑的威慑力对这些人是不起作用的,而其对大部分善良人群的影响却是负面的;犯罪人当然是缺乏人道主义情感,其心灵残酷,而这不应仅仅归咎于个人,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可能引起更大的作用。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意味政府纵容流血,以暴力镇压暴行,以致形成恶性循环。联合国公布的1961年至1965年间各国所发生的谋杀案和死刑存废的关系表明:(1)谋杀案发生率高时,死刑的废止并没有促成其增加之作用。(2)谋杀案发生率低时,死刑的废止没有阻碍其降低。(3)没有国家因恢复死刑而使谋杀率发生不可理解之降低。(4)没有国家因废除死刑而使谋杀案发生不可理解的提高。因此,死刑之威慑力不仅达不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反而恶化社会环境,与文明、发展、进步的社会潮流格格不入。

三、死刑存在之利弊剖析

死刑不仅是原始和野蛮的,它同样也是严重不人道的,是误杀、错杀草菅人命的根源,其存在有百害而无一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它不会象野草“春风吹又生”,中国人认同“上天有好生之德”,西方人强调“生命诚可贵”,任何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不人道的。而死刑之存在,不仅可能有意识的剥夺罪大恶极者的生命,同样也有可能将无辜的人当作有罪人的处死。因为大家都知道:法院通过刑事诉讼认定某人有罪,只能达到认知的真实,而没有可能达到“存在的真实”,认知的真实只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错误认定是在所难免的,一旦这种错误适用了死刑,一个无辜的生命就被含冤处死,任何一种说教或昭雪或补偿均对其没有了意义。另外,被处死刑的人,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司法精神鉴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极易造成误杀。

有资料显示:英国1900年至1948年共有4077人因谋杀罪被捕,其中1003人因证据不足或系无辜而被释放,其余的3074人中有1241人被确定患有精神病,这样高的精神病比例,如果没有可靠的精神医学鉴定,错杀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人道主义更重要。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