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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造成了损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8-02-18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某种行为虽然造成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者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责任,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对这种意外的情况,由于行为人主观没有罪过,刑法规定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上所说的“意外事件”。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量刑9.jpg

在什么情况下造成了损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可能阻挡或不可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如飞机驾驶员在歹徒暴力胁迫下致使飞机被劫,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飞机驾驶员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清楚,但其所处的环境是无法反抗的,并非其职责上的过错所至,其主观心理对危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原因而造成的。如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汽车,按照规定,高速公路上不应有行人穿越,违反规定穿越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但某人为了方便,违反规定穿越高速公路,驾驶员在高速行驶状态下猝不及防,将穿越者撞死,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驾驶员不能预见的。法规规定行人不能穿越高速公路,一方面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行人的安全,对于驾驶人员来说,不能要求其预见行人穿行的情况,法律上也不要求驾驶员预见。但如果在其他一般道路上,情况就大不一样,比如在城市街区,人口稠密,许多道路上往往树有注意行人横穿马路的交通标志,驾驶员必须限制车速,注意观察路况或信号,如果违反规定,将正常穿行马路的行人撞死,就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条件变了,法律对行为人要求就不一样,行为人有义务预见到违反交通规则所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这也是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一个重要区别。

哪些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可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正当防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是:①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③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④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⑤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有效地遏制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条件是: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威胁;②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③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的;④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巳的情况下实施的;⑤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

对于损害来说,我们都知道是要受到赔偿制裁的,但由于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故对此上面可以多加了解。以上内容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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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造成了损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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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某种行为虽然造成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者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责任,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对这种意外的情况,由于行为人主观没有罪过,刑法规定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刑法上所说的“意外事件”。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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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造成了损害结果,不构成犯罪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构成犯罪。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可能阻挡或不可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如飞机驾驶员在歹徒暴力胁迫下致使飞机被劫,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飞机驾驶员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清楚,但其所处的环境是无法反抗的,并非其职责上的过错所至,其主观心理对危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原因而造成的。如在高速公路上行使的汽车,按照规定,高速公路上不应有行人穿越,违反规定穿越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但某人为了方便,违反规定穿越高速公路,驾驶员在高速行驶状态下猝不及防,将穿越者撞死,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驾驶员不能预见的。法规规定行人不能穿越高速公路,一方面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行人的安全,对于驾驶人员来说,不能要求其预见行人穿行的情况,法律上也不要求驾驶员预见。但如果在其他一般道路上,情况就大不一样,比如在城市街区,人口稠密,许多道路上往往树有注意行人横穿马路的交通标志,驾驶员必须限制车速,注意观察路况或信号,如果违反规定,将正常穿行马路的行人撞死,就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条件变了,法律对行为人要求就不一样,行为人有义务预见到违反交通规则所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这也是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一个重要区别。

哪些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可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正当防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是:①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③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④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⑤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有效地遏制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条件是: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威胁;②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③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的;④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巳的情况下实施的;⑤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

对于损害来说,我们都知道是要受到赔偿制裁的,但由于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故对此上面可以多加了解。以上内容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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