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都知道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犯罪之后如果自首的话是可以减轻量刑的,《》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那么对于团伙诈骗自首应怎样处理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团伙诈骗自首应如何处理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根据刑 法,诈骗金额十三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但是如果有自首及退赃情形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审查,尤其是对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方赔礼道歉,是否对被害方的精神和物质损讼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这样的规定也有利于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保证双方自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这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和解程序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双方对于和解意愿的出发点可能不失做出赔偿或已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鉴定。《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称为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是否接受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如果想要构成自首,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本文所提到的不少“非典型自首”情形,都是以“如实供述”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如实陈述案情,那么即使自动投案也仍然不被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具体可见案例1。
实务中,自动投案的时间点非常重要,一般参考立案决定书的时间。如果自动投案的时间在立案决定书之前,则较容易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时间点同样重要,一个可以参考的是看如实供述的事实记录在“询问笔录”中还是“讯问笔录”中。如果出现在询问笔录中,说明侦查机关只是向相关的人员了解情况,其犯罪事实并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
自首时该去哪里
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直接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因此,犯罪嫌疑人准备自首时是有很多地方可以选择。可以去所在单位也可以去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
去自首之前要做什么准备
一般情况之下,犯罪嫌疑人可以顺利的去相关单位自动投案,但是当自己准备去投案时,在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此时是否为自动投案。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是被公安机关捕获,自己是否是去“自动投案”就很难判断。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因此在实务中律师不建议犯罪嫌疑人盲目的去自动投案。一般都要保留相应的 “自动投案”的证据,如给亲友发送表达自己自动投案意愿的信息或者邮件。在投案之后,应该在笔录中提及自己是“自动投案”的,并将过程描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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