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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挤占挪用

发布时间:2018-03-0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都知道对于我们的行为等都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那么对此很多人都不知道挤占挪用是什么的概念?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贪污贿赂罪14.jpg

什么是挤占挪用

挤占是指排挤开原来的并侵占它的位置,指占用某个原本不可供己占有的空间或时间范围,如:挤占人行道。
  挪用的意思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例如挪用公款。通常指把公共财物据为已有,而用来干某事,如:挪用公共设施。

1、挤占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批准概算之外的开支计入项目支出。或者建设资金与行政事业账户或生产经营账户混存混用,货币资金实际结存量小于建设资金货币资金余额。

2、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项目资金用于批复外项目、行政事业开支等其他方面或借给他人使用(含借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1、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1、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2、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4、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对于挤占挪用来说,相信大家都知道了。挪用公款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一旦触碰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故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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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都知道对于我们的行为等都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那么对此很多人都不知道挤占挪用是什么的概念?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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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挤占挪用

挤占是指排挤开原来的并侵占它的位置,指占用某个原本不可供己占有的空间或时间范围,如:挤占人行道。
  挪用的意思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例如挪用公款。通常指把公共财物据为已有,而用来干某事,如:挪用公共设施。

1、挤占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批准概算之外的开支计入项目支出。或者建设资金与行政事业账户或生产经营账户混存混用,货币资金实际结存量小于建设资金货币资金余额。

2、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项目资金用于批复外项目、行政事业开支等其他方面或借给他人使用(含借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1、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1、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2、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4、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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