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8-03-04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但这种言论自由不是绝对性的言论自由,正确地讲,是相对性的。比如某某惹恼了我,我要要在我的QQ空间里发文损毁他的声誉。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实施了这样的报复行为是符合言论自由的适用,但是我的言语同时侵犯他人的声誉权。那么像我这样的行为——用QQ报复诽谤能够成为犯罪吗?下面由庭立方小编为您讲解:
用QQ报复诽谤能够成为犯罪吗
网络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由此,用QQ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总而言之,用QQ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兴趣了解更多的刑事内容,可参照以上的有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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