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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侮辱罪起诉书如何写

发布时间:2018-03-06

我们中国人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允许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就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那么侮辱罪的起诉书范本怎么写?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7.jpg

对于侮辱罪起诉书如何写

自诉人:王xx,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xxxx省xx县人,大学文化,xx县xx区中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告人:杨xx,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xxx省xx县人,高中文化,xx县xx区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xx犯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同事。自200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xx对于我被提升为xx区中学副校长十分不满,认为我影响了她前途。于是经常在学生和教师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蔑我与xx县教委x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我用色相拉拢了领导。如200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杨xx在学校教室走廊里,对青年教师牛xx,学生章xx、陈x等讲我与x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牛xx、章xx、陈x认为不可能,被告人杨xx看见我向学校操场走来,便故意与我接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粪向我脸上抹,我躲闪不及,脸上、嘴上及衣服上均被抹上粪便,当时围观的学生有邓xx、马xx等几十人。上述事实有证人刘x x、唐xx、郭xx、郑xx的证言证实。

被告人杨xx对我的提升心怀嫉妒,始则散布流言蜚语,毁人名誉;继又实施污秽手段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我的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3款和第17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xx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侮辱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就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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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中国人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允许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就是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那么侮辱罪的起诉书范本怎么写?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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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王xx,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xxxx省xx县人,大学文化,xx县xx区中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师宿舍

被告人:杨xx,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xxx省xx县人,高中文化,xx县xx区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xx犯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同事。自200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xx对于我被提升为xx区中学副校长十分不满,认为我影响了她前途。于是经常在学生和教师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蔑我与xx县教委x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我用色相拉拢了领导。如200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杨xx在学校教室走廊里,对青年教师牛xx,学生章xx、陈x等讲我与xxx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牛xx、章xx、陈x认为不可能,被告人杨xx看见我向学校操场走来,便故意与我接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粪向我脸上抹,我躲闪不及,脸上、嘴上及衣服上均被抹上粪便,当时围观的学生有邓xx、马xx等几十人。上述事实有证人刘x x、唐xx、郭xx、郑xx的证言证实。

被告人杨xx对我的提升心怀嫉妒,始则散布流言蜚语,毁人名誉;继又实施污秽手段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我的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3款和第17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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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王xx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侮辱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刑法》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就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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