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诉讼的案件都是需要先确定管辖法院,然后再提交起诉状启动诉讼程序的,要是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话,那么就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那么对于军队保卫部门来说有没有立案权?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军队保卫部门有立案权吗
答案是没有的。
依照的规定,可以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监狱法》第60条: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4、《海关法》第4条第1-2款: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工作的主要内容
1、预防犯罪。
教育全体军人遵纪守法,提高警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顶防军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防范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对军队的破坏活动。
2、开展隐蔽斗争。
针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对军队的种种破坏活动,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及时发现、揭露和打击间谍、特务及其他破坏分子的犯罪活动。
3、刑事侦查。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移送军事检察机关起诉,及时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4、警卫。
按照中央批准的警卫范围和警卫规格,在公安机关和军队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武装警卫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落实各项措施和手段, 预防和制止敌人的阴谋暗害活动,防范因自然灾害、各种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确保警卫对象、警卫目标和重人活动的安全。
5、案犯看守。
对依法被逮捕、拘留的案犯实施羁押管教,防止其逃跑、自杀、毁灭罪证和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6、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
对军事法院判处徒刑,由军队执行刑罚的罪犯实施监狱,并对其进行政治、法律和前途教育,组织生产劳动,促进思想转化,使其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修订后的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在实际中,要遇到类似情况要清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