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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犯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8-02-08 01:00:13

现代人很多都有嗜酒的习惯,喝醉后通常管不住自己的手脚,当平时的理智不再时,极容易酒后犯罪。很多人认为酒后犯罪意识不清醒不是故意,应减轻处罚,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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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犯罪量刑

虽然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醉酒犯罪与正常状态下犯罪毕竟有所区别,对于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在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因为,刑法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应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不能偏重其中的一个方面,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罪与刑的均衡,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到醉酒杀人犯罪。首先,社会危害性方面。

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能仅看客观的、物质的损害结果,还要考虑我国的国情、社情和民情,分析行为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等社会心理造成的影响。我国酒文化历史悠久,酒文化已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公众对醉酒人的辩控能力减弱存有共识,对酒后滋事伤人现象易于谅解,因此,醉酒杀人与正常状态下杀人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不同,社会危害性也相应存在差别。其次,主观恶性方面。醉酒会导致人的辩认控制能力减弱,这一点已为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所认同,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酒后驾车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辨认控制能力受到削弱的情况下实施杀人犯罪,与正常状态下实施的杀人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应较小,道德非难程度也相应减小。再次,人身危险性方面。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应从行为人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把握。人在醉酒状态下易出现情绪兴奋、行为失控等表现,醉酒杀人犯罪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事前没有任何矛盾的情况下突然发生,行为人多系初犯,酒醒后懊悔不已,因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

酒后犯罪能减轻处罚吗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

1、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

2、对醉酒犯罪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处罚;

3、醉酒犯罪人与非醉酒犯罪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是同等的。

故,醉酒后犯罪不会影响到刑事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来,醉酒犯罪人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出于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识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之下犯的罪。这种犯罪与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但因为酗酒是一种恶习,而且司法实践证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减弱了大脑对行为的控制能力为理由,企图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而且也不能从轻处罚。原因在于醉酒的人,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并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亦并未离开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国《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视同其他犯罪一样,按刑法规定进行处罚。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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