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不少罪名和行为类似,比如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这给司法实务造成一定困难。但是,划分清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此罪与彼罪十分重要,因为定性准确是量刑准确的前置性条件,而量刑准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路径之一。那么,有人写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状那么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什么?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什么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三)》对投毒罪进行了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同时取消投毒罪这一罪名。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
(一)犯罪客体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一般来说,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如下: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三)犯罪主体
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如何正确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如何认定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行为如何认定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不同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认定
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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