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大力打击黑社会组织的,黑社会组织成员犯罪会得到严厉的处罚。不仅在我国,其他国家也有黑社会组织的存在。如果其他国家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发展组织成员,会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特征有哪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可以请辩护律师吗?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可以请辩护律师吗?
可以的。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它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国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会组织。
3、犯罪主体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人,且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2、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如不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而是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发展成员的,则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既包括境外黑社会组织总部的人员,也包括被境外黑社会组织已经发展为成员而仍在境内分部的成员。因此,既可以是境外人,如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我国公民,又可以是境内人员。至于该人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还是一般参加者,则不影响本罪成立。另外,作为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应是基于发展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意图实施的发展行为。如果境外人员没有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员的意图而是另行组织一个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实施有关活动,如非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即使假冒了境外黑社会组织名义,也不能以本罪行为论,构成犯罪的,应以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论。境外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应作广义理解,接受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委托、命令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即使尚未实际加入,也应以黑社会组织的人员论。境外,不仅包括国外以及虽为我国领土但尚未实施有效管辖的区域如台湾省,而且还包括已经回归祖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的行为仍置之不顾而决意为之,并且希望、积极追求他人按其意图加入黑社会组织的结果发生。其目的是为了在境内发展、吸纳新的成员以扩大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势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动机,有的是直接出于扩张组织规模,扩大控制地域、势力范围;有的是为了在境内建立避风港,寻找保护伞,以逃避打击;有的是为了进入境内大肆进行谋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黑色的非法收入;有的是仇视我国政府,直接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职位的升迁、调换、降低以及选举、开除等行为,也可以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既包括直接进行的劝说、利诱、威逼等使他人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组织的行为,又包括他人主动自愿加入为其办理某种手续或予以允诺的行为,还包括不进行体的组织活动而领导、指挥他人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吸收、发展成员的行为。境内举行的一般性的集会、会议及祭扫、祈祷等仪式,不应属于本罪的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以本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特征,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会是外国人,但也可以是中国人或无国藉人员。境外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采取胁迫、引诱等手段使我国公民加入其黑社会组织的,均构成本罪,会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