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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陆凤阳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2-04-24 14:41:06 浏览:654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土耳其国籍的塞某为非法牟利,在境外受买某、拉某等人指示,招募并引带库某、阿某、塞某1、肯某等8人,持骗取的来华商贸签字及本人护照,与2014年11月6日从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欲以每本护照2000美元的价格将各所持土耳其护照出售给新疆籍偷渡人员偷越国边境使用。2014年11越8日,拉某指示苏某来华,并于次日在浦东机场2号航站楼与塞某等9人见面并收取上述人员护照后离境带土耳其实施变造。同时塞某等人在出售护照后商定,将以护照遭窃为由向土耳其驻上海总领事馆报失补办。2014年11月12日晚,塞某在拉某的指使下与库某、肯某一同前往苏州某宾馆向准备冒用土耳其护照偷渡出境的新疆籍男子阿某等人收取部分偷渡费用4.8万元人民币。后案发被系数抓获,被告库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及驱逐出境。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人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上诉人库某二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办案过程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后,了解到本案所涉人员广,关系复杂,但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情并无太大争议,唯独上诉人库某是否存在主观犯意问题存在争议,据此整理相关材料,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呈送了辩护词,参加了二审的庭审,为上诉人库某提供了二审庭审的辩护服务。

三、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案情和证据来看,对起诉书中查明部分并无太大争议,但上诉人库某只是一个没有毕业的学生,没有收入和经济来源,情感上依赖也信赖父亲拉某,父亲让她来中国的理由是旅游,到了中国后在帮父亲用手机联系相关人员的时候,才知道父亲出卖护照,其中包括他自己的护照,此时,对于一个没有钱,想回又回不去的学生来说,是无法反抗的。因此她没有犯意,主观恶性不深。此外,上诉人库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对事物的认知和法律的了解需要一个过程,从一开始的不认罪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中国构成犯罪后,承认了全部事实接受指控,具有悔罪的表现。上诉人又是初犯、偶犯,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最后,本案的程序存在瑕疵,全案笔录最后部分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有悖于刑诉法第120、124条的规定。刑诉法在修改后,第59条规定证人出庭时原则,不出庭时例外,本案未见司法解释206条的情景,证人应出庭作证。据此,为其作罪轻辩护。

四、办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办案心得

在一审时曾指出卷宗的瑕疵,公诉人也承认了错误,但法官缺并不认可,可见司法裁判权最终还是在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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