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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6 09:50:14

  日前,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开示工作规程(试行)》(下称《工作规程》),明确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对案件部分事实有异议的,检察机关经评估认为证据开示后犯罪嫌疑人可能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决定开展证据开示。

  《工作规程》的出台源于今年4月该院办理的一起敲诈勒索案件。2015年8月,被害人吴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犯罪嫌疑人季某借款。债务到期后,吴某无力偿还,季某假装帮忙出主意,诱骗吴某用租赁的汽车及房子向季某朋友抵押借款用于清偿债务。不久,季某又以报警告发吴某用租来的车抵押借款是诈骗相要挟,在前期抵押借据的基础上逼迫吴某重新出具25万元的虚高借据。其后不断催债,并将吴某车辆强行扣留,吴某家人无奈被迫以10万元将车辆赎回。

  今年3月31日,公安机关以季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如皋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季某虽然口头上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对诱骗、胁迫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据、垒高债务等关键事实予以否认。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本案同案犯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季某在放贷过程中制作虚假流水,签订虚高借据,现有证据也足以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季某对关键事实的否认只会让其失去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机会,不能从宽处理。

  “考虑到季某的意愿,也为了充分保障其认罪认罚的权利,经过评估,我们决定对其启动证据开示,开展认罪认罚三方协商。”承办检察官告诉笔者,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

  4月26日,该院在征得季某同意的前提下,首次尝试证据开示,邀请辩护律师参加,全程制作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并充分告知季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程序和法律后果。承办检察官根据指控事实梳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证据开示清单》,针对存在异议的关键事实,向季某和辩护律师全面出示有关证据,并对季某进行释法说理。

  “我发自内心地认罪悔罪,对案件也没有异议。”经过充分证据开示以及多维度教育,季某态度相较之前发生明显转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意指控的量刑建议。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季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还全部赃款。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见均获采纳。

  以此为契机,该院研究出台《工作规程》,对适用证据开示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程序步骤作了规定。明确承办检察官应制作《证据开示清单》交给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全面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开示活动全程制作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经证据开示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在起诉时向法院一并移交《证据开示清单》和开示笔录,但仅作证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证据。

  “证据开示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增进了控辩双方的信息交流与沟通,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认得明明白白!”该院代检察长吴晓栋表示,“我们还将在办案实践中不断试错完善,让证据开示工作更加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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