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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伍志锐律师、黄丽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03-10 10:37:28 浏览:656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经营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笑气”;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存疑不起诉

焦点:异地经营不属于非法经营;取得营业执照前后的营业额不适合混合统计

封面语:L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伍志锐律师团队介入后发现案件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且异地销售不属于非法经营,终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L某一直生活在广东省A市,自2019年年初在网上购买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通过线下销售。2019年12月2日,L某在山东省B市设立甲公司,并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L某。2020年8月的一天,民警在酒吧抓获一群吸食“笑气”的年轻人,等吸食“笑气”的年轻人清醒后供出销售“笑气”的张某和李某。张某和李某到案之后,供出L某。民警在L某家将L某控制,并对其房屋进行搜查,最终扣押四瓶液体。侦查机关提取张某、李某与L某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认定涉案金额为13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L某未获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经营罪。L某被逮捕后,L某的家属找到辩护人,请求辩护人救其儿子。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主要法律意见为:

一是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二是异地经营不属于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笑气”的立案标准为5万元,本案被指控的金额是13万余元,表面上的确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但辩护人分别统计甲公司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后的经营数额,发现获证前的经营数额是4万余元,而获证后的经营数额是9万余元。获证前的经营数额没有达到5万元,没有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而获证后的金额虽超过5万元,但已经程序合法。因此,L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时,检察院提出:L某的公司在山东省而L某在广东省销售,存在异地销售的问题。异地销售,也属于非法经营。辩护人认为,检察院该说辞不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21号)提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异地经营烟草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L某的行为虽属于异地经营,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多渠道全面了解案件相关信息,是找到辩点的基础;全方位分析研判案件信息,是找到辩点的必经之途;科学制定辩护策略,是运用辩点的先决条件;百折不挠的精神,是使辩点被办案机关采纳的重要保证。本案综合运用上述的策略,在茫茫事实中寻找有效的辩点,并在百折不挠的精神下促使检察官采纳辩护观点,为案件获得存疑不起诉奠定基础。这个案件也能很好体现法律共同体的趋同化,为早日实现法律共同体添砖加瓦。

刑事无大小,每个刑事案件都是密切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本案标的虽然小,即使被判刑也不会很久,但是这个结果必然影响L某及其近亲属一辈子。因此,需要刑辩律师多方面学习掌握辩护知识,修炼辩护内功,提升辩护能力,打牢根基,还需要刑辩律师在具体案件中投入大量精力,根据案情复杂程度,适时调整辩护策略,灵活运用各项刑辩技能,创造条件,顺势而为,借力而为,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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