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偷逃抗骗税
及欠税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清缴欠税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省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我省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1994年以来,凡有偷、逃、抗、骗及拖欠各类国家、地方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制售、使用假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2002年11月30日之前,到当地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交代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必须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凡已清缴应纳税款的或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违法犯罪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立案查处,对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重惩处。
四、欢迎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20)83110800
省国家税务局举报电话:(020)37631887
省地方税务局举报电话:(020)85299295 8008301100
特此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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