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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司法机关采纳李律师的建议,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4-04-01 17:47:10 浏览:206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伤害罪

结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亮点:多因一果、共同犯罪、被害人过错

焦点:

1、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

2、被害人C某某1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封面语:W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本案涉及被害人C某某1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并以此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W某某进行辩护。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W某某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8日19时许,同案罪犯F某某、S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湛江市霞山区某市场对面的一处桌球场路边清理余泥。20时许,F某某因在清理余泥时折断一把铁耙的两个铁齿,便拿该铁耙对面某市场F16档的电焊店,要求该电焊店的老板即被害人C某某1为其修理。C某某1以电焊店已关门不营业为由拒绝,F某某便把该铁耙拿回去。被告人W某某看见铁耙没有修好,又拿该铁耙到电焊店要求C某某1修理,并用手大力拍打电焊店的卷闸门。C某某1见状从隔壁的家电维修档口出来,告知W某某已经不营业不修理了,同时骂了一句粗言。W某某随即与C某某1发生冲突,双方殴打起来。见状,S某某拿着清理余泥时所持的一把铁铲和F某某从对面路边一起冲到电焊店门口。这时,W某某正持着铁耙的木柄将C某某1紧压在墙上,C某某2即持铁铲头向C某某1的身上打去,F某某则上前帮忙抓铁耙的木柄。在扭打过程中,C某某1和W某某、C某某2、F某某一起倒在靠水沟边的水泥地上,W某某和F某某、C某某2爬起来后合力将C某某1仰面压在地上,用拳脚殴打C某某1。其后,C某某2压住C某某1的脚,F某某压住C某某1的手,W某某跨骑在C某某1的身上,双手轮流殴打C某某1的头、眼、耳、面等部位,并持铁耙的断木柄(长约130厘米、直径3厘米)垂直击打C某某1的胸部,用脚踩C某某1的腹部。最后,东新市场的保安陈某、吴某过来劝架,将W某某拉开,F某某、C某某2亦随W某某离开。事后,C某某1即被送往湛江市附属医院救治,附属医院诊断C某某1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腹部闭合伤。第二天早上,C某某1被家人送回家乡徐闻县疗伤。同年12月10日,C某某1病情危急,经送徐闻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C某某1符合腹部受到钝器暴力作用后造成肠管破裂,引起急性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W某某及家属委托后,迅速为W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多次与W沟通案情

李松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W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W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在本案中,李松涛律师认为:第一,被害人C某某的死亡结果是由就诊医院未尽到应尽的救治义务、被害人及其家属消极对待治疗等多个因素导致;第二,被害人C某某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W某某主观恶性小。第三,即使被告人W某某有犯罪前科,也应慎重考虑对其增加刑罚。综上,本案涉及从轻、减轻情节,并以此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W某某进行辩护。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本案被害人C某某1的死亡结果是由就诊医院未尽到应尽的救治义务、被害人及其家属消极对待治疗等多个因素导致,故请求法院在量刑上对被告人W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09)霞民一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判决认定、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湛中法民一终字第XXX号]维持一审判决书的判决: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对被害人C某某1的误诊行为而应对被害人C某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二)被害人C某某1在附属医院治疗时,主动要求放弃治疗回家休养,且其家属也消极对待,被害人及其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参与因素之一。

综上,虽然被告人W某某的伤害行为在先,但至多是造成被害人C某某1肠管破裂,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W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系多因一果致使被害人C某某1死亡,并非由被告人W某某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参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多因一果致使被害人死亡,除非被告人伤害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占有绝对的原因力,否则,均不得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只能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根据原因力大小予以处罚【《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08期,案号:(2015)崇刑初字第110号二审:(2015)锡刑终字第00XXX号]。而被害人所在就诊医院未尽应尽的救治义务,被害人主动放弃治疗,其家人的消极对待等一系列行为均对被害人有着致命的威胁,在本案中占有绝对的原因力,与被害人C某某1的死亡具有内在的多因一果的关系。

退一步,若法院认为W某某的行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占有绝对原因力的,根据广东《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常见犯罪的量刑(二)故意伤害罪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存在一果多因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在量刑时,根据本案原因力大小对W某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W某某还存在其他酌定、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一)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对W某某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

(二)本案是由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被告人W某某蓄意伤害,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以对W某某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人W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并且现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贵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四)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归案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W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三、即使被告人W某某有犯罪前科,也应慎重考虑对其增加刑罚。

综上所述,通过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到犯罪的产生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互动作用的结果。并且,本案被害人C某某1的死亡结果不是被告人W某某的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由于就诊医院误诊、被害人自动放弃治疗、其家属消极对待等多个因素的介入继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赋予被害人责任而一味追究被告人的过错,被告人定难以服罪。这样也违背了刑法通过惩罚保护社会利益的理念。量刑要求综合平衡,既与犯罪事实相适应,又与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加之,本案由于民间矛盾引起,被告人W某某并无主观蓄谋的伤害故意;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且在当年被害人还在医治时就进行了相应的赔偿,现今又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辩护人提请合议庭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W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我方部分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W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被告人W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六、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故意伤害案中由多种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时,该如何依照刑法的规定对造成死亡的多种因素作出合理评价,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否占有绝对的原因力,其他具有一定原因力的因素是否对最终的死亡结果起到了主导作用,以至于可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和量刑。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害人C某某1的死亡不但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与相关医疗机构对患者重视不够的医疗过失责任有关联,属于多因一果,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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