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防范和打击以引资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青政办〔1998〕61号
近期一些不法人员冒充国外、境外公司驻大陆代表,打着为我省开发项目投资、引资等旗号进行诈骗活动。并伪造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计委及有关单位的印章、文件、变造省工商银行和中行的担保函、承诺书、委托书等,在省外进行非法引资,损害了我省的形象,影响了我省的招商引资工作。为了防范和打击以引资为名进行的诈骗活动,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对引资人和中介人出具的引资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的计划、报告、批文要严加管理,发送要有记录。对引资人、中介人要求借用、复印的文件,须经领导批准,防止发生变造、伪造、篡改文件的现象。在开展引资活动中发现以上部门和单位的担保函、承诺函、委托书,要认真鉴别,如有疑点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二、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管理印章、汇票、支票、承诺书、担保函等,防止不规范使用和丢失散落,以被犯罪分子利用。要教育职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教育要害部门业务人员,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操作,不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尤其要严格审查汇票、承诺书、担保函等,以防诈骗。
三、公安部门要对于引资诈骗活动,该立案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要及时与各级检察机关、法院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使案件依法从快移送和审判,严厉打击诈骗犯罪,切实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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