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条文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释义阐明
第三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主刑种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刑共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5.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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