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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0-10-20 11:37:33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

条文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释义阐明

第三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主刑种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刑共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5.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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