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的期限
条文内容
第四十五条 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释义阐明
第四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期徒刑期限的规定。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对于比较严重的各种犯罪,主要适用这一刑罚,是我国刑罚中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根据本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六个月,与相衔接;最高期限为十五年。但是本条规定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判处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十五年;二是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这两条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二十年,是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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