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1.06
· 【字 号】新高法发〔2020〕2号
· 【施行日期】2020.01.06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高法发〔2020〕2号
伊犁州分院,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8年修改,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了速裁程序。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区法院正确实施,结合全区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1.准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体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诉讼资源,提升诉讼效率,通过让当事人更多地参与刑事诉讼,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简化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实现简案快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恐犯罪、反分裂斗争中“两面人”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复杂刑事案件,应当慎重从宽处罚,确保罚当其罪。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履行实质审查职责。认罪认罚案件虽然部分工作向审前程序转移,但事实、证据等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决定是否采纳,全区法院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标准审查、判断证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不得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就人为降低证明标准,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4.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量刑公正。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从宽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要与被告人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等相适应。对于案件,有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有的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裁量刑罚,避免量刑失衡;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一致,避免“同案不同判”。
二、严格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坚持依法从宽,不得法外施恩。全区法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等的规定,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宽,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严格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全区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第39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为防止冒名顶替、非自愿认罪认罚,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等,选择案件部分事实细节进行要素式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认罪悔罪。
7.注重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有被害人的,应当注重审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情况以及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充分考量被害方的意见。全区法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8.正确对待确定刑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已对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是确定的,还是有幅度的作了原则性规定。鉴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量刑也不是简单的加加减减,全区法院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把量刑建议工作做实做细,帮助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稳步提高采纳率。全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会商,区别不同类别案件,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9.依法采纳量刑建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进行实质审查,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具有《指导意见》第40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指导意见》第40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量刑建议遗漏重要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
(2)审判阶段量刑事实、情节发生变化的;
(3)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量刑建议差别较大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发生变化的;
(5)其他可能影响量刑公正的情形。
10.严格执行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经告知后,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等的规定,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于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可依法作出判决。
11.稳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区法院要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正。根据《指导意见》第33条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不说明理由和依据,量刑建议与按照规范化量刑方法得出的量刑结果差别较大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调整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公正。
12.处理好认罪认罚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又上诉的问题。对一审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第45条的规定执行。对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结果明显偏轻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原判确有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13.统一思想认识。全区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精准领会,围绕实施中的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落细落实《指导意见》。
14.强化组织实施。全区法院要切实提高对改革系统性、协同性的认识,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增强全局观念,强化组织保障。各分中院要加大辖区法院业务指导力度,基层法院作为具体施行这项改革的主要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改革要求,法院党组要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落实相关措施,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困难。
15.注重协调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涉及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各阶段、各环节,全区法院要加强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的沟通协调,凝聚合力,优化机制,保障案件流转顺畅,确保改革任务稳步有序推进。
16.加强研究指导。全区法院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梳理、及时总结、及时改进,基层法院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指导。适用明显偏少的地方要认真查找原因,加大工作力度。刑事法官要加强学习,转变理念,加强理论研究,提高自身能力。要善于借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充分发挥刑事辅助办案系统的作用,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助推改革行稳致远。
17.完善审判管理。全区法院要完善审判管理,将辖区法院认罪认罚案件数、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等作为推动此项改革的重要抓手,完善相关统计数据,科学考评审判质效,完善审判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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