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 勘验现场
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修订 2013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零九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发布时间:2020-06-03 10:45:02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修订 2013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零九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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