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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和解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8-10-26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3年1月1日实施 法释〔2012〕21号)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五百一十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五百一十一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一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实务指南


和解的主体与代为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当事人和解,原则上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但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无法实际参与和解程序,这就涉及到当事人和解的代理问题。《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1.被害方代为和解的情形。(l)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近亲属作为当事人进行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被害人死亡后,其妻子和父母,一方愿意和解而另一方反对.或者对和解内容意见不一,此时应当尽量协调解决,经协商后仍然有人坚决反对的,就不宜达成和解协议。(2)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系限制责任能力人的,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和解。

2.被告方代为和解的情形。(l)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其往往无法到场协商,此时,经被告人同意,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亲友甚至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代为协商以达成和解。(2)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代为和解,此时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3)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但是,被告人本人履行赔礼道歉等事项,并不影响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另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可以与所有被告人和解,也可以与部分被告人和解。相应地,对于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且符合和解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同所有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也可以同部分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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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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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3年1月1日实施 法释〔2012〕21号)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五百一十条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第五百一十一条 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第五百一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部门规章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 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实务指南


和解的主体与代为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当事人和解,原则上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但因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或者无法实际参与和解程序,这就涉及到当事人和解的代理问题。《解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1.被害方代为和解的情形。(l)如果被害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近亲属作为当事人进行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被害人死亡后,其妻子和父母,一方愿意和解而另一方反对.或者对和解内容意见不一,此时应当尽量协调解决,经协商后仍然有人坚决反对的,就不宜达成和解协议。(2)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系限制责任能力人的,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和解。

2.被告方代为和解的情形。(l)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其往往无法到场协商,此时,经被告人同意,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亲友甚至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代为协商以达成和解。(2)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代为和解,此时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3)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但是,被告人本人履行赔礼道歉等事项,并不影响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另外,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被害人可以与所有被告人和解,也可以与部分被告人和解。相应地,对于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且符合和解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同所有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也可以同部分犯罪中的被害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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