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6年3月30日 公刑〔2016〕987号)
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法制办、台办、银监会、民航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和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暨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共同防范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现印发各成员单位,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参照执行。有关情况及时告我办。
防范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共同防范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特制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实行13个防范治理犯罪工作制度,以形成责任明确、快速响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减少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
1.打击治理“伪基站”违法犯罪工作制度(工信部牵头,公安部、中央网信办、工商总局、高法院、高检院配合)。工信部指导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进一步提升对“伪基站”的监测定位、逼近查找等技术支撑能力,负责及时发现“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伪基站”设备技术参数的检测工作;三家基础电信企业要将掌握的相关证据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伪基站”案件的侦查打击,捣毁窝点、查缴设备、抓获、依法移送起诉;工商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并对非法销售“伪基站”设备的行为,以及为非法销售“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高法院、高检院负责指导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办理生产、销售、利用“伪基站”实施犯罪的案件,研究法律适用规定、意见;网信办负责督促各互联网网站及时发现、监测涉及“伪基站”的广告信息,及时清理处置。(2016年5月1日前完成)
2.打击治理“黑广播”违法犯罪工作制度(联席办牵头,工信部、公安部、中央网信办、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民航局、高法院、高检院配合)。无线电管理、民航、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负责发现、监测、定位“黑广播”,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黑广播”案件的侦查打击,及时捣毁窝点、查缴设备、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起诉;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对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对“黑广播”的生产、销售者依照行政法规进行查处;质检总局负责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企业进行查处;高法院、高检院负责指导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办理生产、销售、利用“黑广播”实施犯罪的案件,研究法律适用的规定、意见;中央网信办负责督促各互联网网站及时发现、监测涉及“黑广播”的广告信息,及时清理处置。(2016年5月1日前完成)
3.电信诈骗犯罪“灰产”及时通报、联合打击制度(联席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利用部门和行业优势,主动发现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提供服务的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木马病毒制作者、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开办和贩卖银行卡、改号电话软件开发商、非法交易软件开发商等各种“灰产”线索,涉及违法违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打击。(2016年5月1日如完成)
4.电信诈骗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人民银行牵头,联席办配合)。人民银行要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尽快与“电信诈骗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对接;公安部要尽快完成“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与“电信诈骗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对接工作,实现涉案银行账户的紧急止付等功能。建立电信诈骗涉案银行账户“黑名单”制度,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实现共享。(2016年6月1日前完成)
5.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制度(人民银行牵头,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配合)。研究解决第三方支付账户溯源难、查询难、冻结难、追赃难的问题,明确对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查冻控涉及的法律问题,尽快制定实行“第三方支付账户查控冻工作机制”。(2016年6月1日前完成)
6.资金流快速查询反馈制度(银监会牵头,公安部配合)。各地公安机关通过“资金流信息查控平台”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及的资金流信息、查询取证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手续,通过专线通报各银行总部。各银行总部通过本行业信息系统就地开展工作,原则上应当5日内办结并专线反馈公安机关。(2016年6月1日前完成)
7.信息流快速查询反馈制度(工信部和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牵头,公安部配合)。公安机关要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及的信息流查询取证工作要求和法律手续,及时通报当地电信管理部门和三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管理部门和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并及时反馈。(2016年5月1日前完成)
8.资金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高法院、高检院配合)。公安机关要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会通报涉及银行部门的违法违规情况;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加强行业监管,要求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银行账号、支付账户、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工商总局要尽快解决深圳等地网上虚假注册公司的问题。对新推出的金融业务,要保证快速准确溯源。因使用非实名银行账号、支付账户、特约商户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相关企业或人员存在明显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2016年8月1日前完成)
9.信息流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信部和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牵头,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配合)。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电信管理部门通报涉及基础电信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工信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三大运营商、虚拟运营商严格遵守电信行业各项文件规定,坚决落实手机、宽带、“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实名制。对新推出的电信业务,要保证快速准确溯源。因使用非实名手机、宽带、“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相关企业或人员存在明显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2016年8月1日前完成)
10.网络改号诈骗电话拦截阻断制度(工信部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牵头,公安部配合)。公安部要及时将改号电话新变化通报工信部;工信部和三家基础电信企业要根据号码新变化不断改进拦截策略,并向用户免费提供涉嫌电信诈骗来电号码提醒服务。因网络改号电话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2016年8月1日前完成)
11.诈骗电话快速通报关停制度(工信部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牵头,公安部配合)。公安部负责梳理涉案手机、“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诈骗电话,汇总后及时通报工信部,由工信部通报三大运营商对涉案号码进行关停,并对该机主名下其他同期注册激活的电话号码进行拓展查询和关停。(2016年5月1日前完成)
12.防范治理电信诈骗犯罪定期通报制度(联席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联席办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案件信息,定期向中央领导同志专报,定期下发通报。对推动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迟缓、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发现、防范、治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联席办将组织央视等新闻媒体,对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行业漏洞和问题进行集中曝光。(2016年5月1日前完成)
13.防范宣传制度(中宣部、中央网信办牵头,公安部、工信部及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配合)。中宣部、中央网信办要组织各主流媒体、各大网站与联席办建立直连通道,确保重大案事件宣传取得实效,彰显党和政府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群众权益的决心。中宣部、中央网信办要部署各主流媒体、各大网站设置打击治理防范电信诈骗专栏,每天播放或刊登打击治理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消息;工信部要督促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每天向用户发送防骗提醒短信息;联席办要组织各地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专题防范宣传工作,确保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入脑入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2016年5月1目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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