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01-09-07
公安部侦查局关于以信用卡透支协议的形式进行借款可否视为贷款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1]1021号 2001年9月7日)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在办理刘安才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案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鲁公经[2001]301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1998年6月8日就此类问题函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只能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信用卡超限额透支的金额,属于贷款性质。若该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的构成要件,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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