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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2:18:41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1)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2)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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