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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2:25:22

依照《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可主要根据行为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对无线电通讯秩序造成干扰的程度、范围、时间,被其干扰的无线电通讯活动的性质、领域、重要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依照《刑法》第288条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人员,依照第288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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