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279条第1款规定,犯的,处3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招摇撞骗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对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对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刑法之所以规定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要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国家法律赋予其各种带强制性的特殊权力,而且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有着别密切的联系。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既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又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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