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236条第1、2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暴力是强奸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对被害妇女只有一般殴打、卡脖子等行为,不具有《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第1款的规定处刑。
2.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具有《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多人,是指指强奸妇女3人以上(含3人)。“轮奸”,是指2男以上,在一段时间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在强奸妇女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定强奸一个罪,按《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而不能定为强奸罪和或者,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既然强奸罪的构成是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为客观要件,那么,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就就可能会给被害妇女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它已包括在强奸犯罪行为之中。但是,如果行为人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行为以后,又将被害妇女伤害或者杀害的,则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仅有强奸的故意,而且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不仅有强奸的行为,而且有伤害或者杀人的行为。这与在强奸过程中直接导致被害妇女伤害或者死亡,在主、客观方面都是不一样的。
4.严格掌握强奸罪死刑适用标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必须保证这一重要刑事政策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证更有利、更准确的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了6种可以适用死刑的加重情节或结果。通过对已经生效案件的总结,我们发现强奸案件的死刑主要适用于该款第6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之情形。对于以暴力手段或程度相当的非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造成被害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且情节特別恶劣的强奸案件,可以考虑适用死刑。而对于不符合第5项规定情形的其他强奸案件是否适用死刑,则要以该款第2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为基准,结合该款第1、4、5项,进行“数量加情节”的综合分析,全面考察被告人的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兼顾案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评判,慎重适用。
5.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问题的批复》对本罪附加刑适用作出如下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6.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强奸罪的规定是:(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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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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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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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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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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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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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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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4. 两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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