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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1:24:08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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