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及量刑问题的意见
(1951年6月1日)
仁寿县人民法院:
强奸案件本身决不是一种单纯的不道德行为,而且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妇女人身自由,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淫荡犯罪行为,对于这种犯罪的惩罚,基本上是应该严厉的,才能够预防犯罪,保护妇女,教育广大人民,同时我们惩治的出发点,也与旧社会的封建礼教思想的所谓“破坏贞操”,“失人名节”,有着原则上的区别。
关于强奸犯罪的原因,一般的说不外是由于旧社会腐化淫靡的习俗,黄色教育的蒸染,压迫女性玩弄女性封建意识的作祟所致,而在新的两性观,道德观,法律观未普遍树立以前,我们应该着重宣传教育工作,来根本扑灭强奸通奸的犯罪行为,这是我们新的审判工作者所应当注意的!
对于强奸罪的量刑方面,在正式的典未公布以前,我们应该领会政策的精神,结合犯罪的具体情况,犯人的历史,犯罪的动机、手段,被害人受害的程度等等来决定刑的轻重,切不可抱着形式主义等量齐观的态度来看问题,这样才不会在工作上发生偏差,达到我们人民法院保护善良,惩罚犯罪的目的。
为了量刑上的正确适当,有时参照别区的办法条例这是可以的,同时也是必需的。但必须记着,这仅仅是供我们参考而已,决不可以机械的搬用,因为地域不同,情况也就是两样,以西南区来说,社会情况复杂,封建势力浓厚,对于强奸罪的处理,如果一定也要照上海市人民法院处刑标准草案五十一条前段的规定要经被害妇女的告诉才处理的话,那么我们法院会因西南区的多数妇女惧于封建恶霸的淫威,或“名节”“贞操”思想的困惑而不敢自己提出告诉,将造成淫恶者逍遥法网以外的后果,这是值得深刻考虑的,我们应按具体条件来决定可否采用它,而且我们法院和公安机关还应该主动的缉捕这般恶徒归案法办,才能够真正的谈得上保护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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