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
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5000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
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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