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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19:37:13

立案标准

关于抢夺案件的立案标准,目前只有《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1年5月9日发布)中有规定。该文件中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267条)。因此,对于其他类型的抢夺案件,目前刑事立案标准应当以司法解释关于数额较大和多次抢夺的有关规定执行。

(冀)立案标准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数额较大”,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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