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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20:29:10

200年7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通供,造成错案的;

6)用讯通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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