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46条第1款规定,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或者进行民事索赔。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对于每辱行为,被害人告诉的才予以立案处罚,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才受理;被害人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告发的,法院则不受理。所以,这类案件一般属于“告诉乃论”,这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侮辱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成、朋友、邻居、同事等关系中间,大多由民间矛盾引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会很大,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来解决。另一方面,被害人可能不愿意更多的人知道其被侮辱的事实,因此法律规定告诉的才处理。但是此条规定存在两种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里规定被害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告诉的,允许检察院和被害人的亲属代为告诉: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告诉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二,根据本款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2009年4月3日《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誹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立案侦査,作为案件办理:1.因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对于此类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随着网络利用的普及和发展,利用网络通信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逐年增多。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通信网络进行侮辱犯罪的,也应遵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告诉才处理,但是考虑到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保存、固定证据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背景等等,出于维护被害人的诉权,《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被害人提供证据却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情况、被害人的困难等等,向公安机关要求提供协助。这里的协助,通常是调査被告人身份、提取、固定证据,协助法院查明案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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