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猎期内狩猎野生动物,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也会构成违法犯罪。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依法以判处被告人李某义三个月。
2019年12月27日凌晨,李某义驾驶小车从浙江省苍南县到达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山镇某山场,将装有画眉鸟的鸟笼挂于树梢,在鸟笼前架设捕鸟网,通过画眉鸟叫声进行诱捕,非法猎捕画眉鸟一只。2020年1月22日凌晨,李某义又到福建省霞浦县某山场,再次以相同方法非法猎捕画眉鸟一只。
经鉴定,上述两只画眉鸟属于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画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另外,2017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福鼎市全境禁止猎捕野生动物、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1日,霞浦县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且均禁止使用网捕等方式进行猎捕。
福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义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非法狩猎罪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