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上没什么钱了”,曾“七进宫”的男子李某甲在参加完喜宴后,伙同他人入室盗窃,最终获刑并处。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3日,李某甲与杨某(另案处理)在岳阳县参加完喜宴后,当两人路过一小区时,李某甲提议去小区实施盗窃,获得了杨某的同意。随后,杨某敲被害人李某乙的房门并确定其家中无人后,李某甲开锁进入房屋内实施盗窃,杨某先是负责望风,后也进入房屋内实施盗窃。二人在李某乙家中盗得人民币4000元现金、一台手机、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单反套机、一罐硬币、两件男士皮夹克。经鉴定,该案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2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漏罪做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罪构成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