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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恶势力犯罪案 15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23

     中国法院网讯(张淦)2020年11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北区法院对张某等15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卖淫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分别判处其他14名被告人十八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商贸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套路贷”犯罪,逐步形成以张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王某飞、苏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胡某龙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人数众多、成员固定,在首要分子张某统一组织、策划、指挥下,分工协作,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王某明、吕某军、许某玉等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滋扰、拘禁和暴力威胁。张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容留卖淫罪如何认定?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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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商贸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套路贷”犯罪,逐步形成以张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王某飞、苏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胡某龙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人数众多、成员固定,在首要分子张某统一组织、策划、指挥下,分工协作,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王某明、吕某军、许某玉等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滋扰、拘禁和暴力威胁。张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容留卖淫罪如何认定?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法律依据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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