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赵刚为其辩护,案件在起初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条件下,机关修改量刑建议,进一步从轻处罚。
一、办案概述
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结果:在当事人签署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认可辩护意见,当庭调整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当事人五个月,一千
亮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焦点:容留他人吸毒;认罪认罚
封面语:王某容留他人吸毒,赵刚律师介入后及时查阅卷宗并会见当事人,当事人认罪认罚,同意拘役六个月的量刑,并处罚金;开庭时赵刚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获检察院认可,当庭调整量刑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最终法院采纳,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日、4日、5日、7日,被告人王某明知其前女友杨某某吸食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毒品,仍然容留杨某某在其租住的济南G区某室吸食毒品。
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办案过程
本案为赵刚律师接受区法援指派案件,接受指派后,迅速为王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
赵刚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对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有了充分了解。
2、发挥团队作用,做好工作分工
因案件承办时间较为紧张,赵刚律师第一时间与团队制定工作流程,分工合作,法条分析及拍阅卷宗等辅助性工作与团队成员协作完成。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在案证据显示王某系电话传呼到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第19条(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王某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辩护人通过会见王某,其表示对本案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且一直表现良好。王某本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内心深处也认识到自己吸食毒品对自身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积极表示悔改,自归案后配合司法机关办案,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三、王某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辩护人充分辩护后,公诉人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在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少拘役一个月,最终被某法院采纳了。最终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
六、办案心得
本案系区法援中心指派的案件,从接收指派材料到接案,实际上仅有半天时间,虽然时间紧张,但涉及当事人权益的事情没有小事。对于本案,对法律援助的案件如何办理,辩护人有如下思考。
- 虽然表面看起来本案是个法援小案件,材料也不多,当事人之前也做了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整体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晰。这时辩护人需要避免走过场的心理,法律援助案件也是考验律师职业素养,承担社会责任的战场,要把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
- 办理时间紧急的案件,沟通需要发挥更大的最大作用。时间紧急,无论是会见还是阅卷,辩护人在了解案情方面均处于不小的劣势,此时就需要更好地与承办法官进行良性沟通,辩护人也体会到,在承办法援案件时,法官也更愿意提供办案便利。
- 发挥团队作用,做好业务分工。辩护人与助理在收到指派手续后,及时梳理好了办理思路,在极短的时间内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做好了专门分析,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也为后来办理取得良好的效果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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