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0-11-23
中国法院网讯(刘时杰 魏正雄)日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军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张某军定罪及量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2日,张某军在三明市梅列区登记注册成立临邑渤奥包装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2016年7月至11月,张某军雇佣业务员向三明地区不特定的老年人发放集资宣传单,邀请老年人到公司参观,以公司扩大生产,需要资金为由,以月息2%、当场返还高额红包为诱饵,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书的形式,向三明市区的84名老年人集资人民币1585000元,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及红包296550元,非法占有1288450元。之后,张某军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撤离办公点逃匿。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军通过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夸大宣传,隐瞒真相,并以当场返还高额红包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1288450元,数额特别巨大。张某军集资后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最后还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撤离办公点逃匿,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法构成
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冀)立案标准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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