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特大贩卖淫秽物品案在浙江嘉兴终审

发布时间:2020-11-23

 3月31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特大贩卖淫秽物品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入选全国“扫黄打非”十大案件,涉案平台为全国破获的最大色情直播聚合平台。

  2018年3月,嘉兴市公安机关发现,一款名为“Max”的手机App软件聚合110多个淫秽色情直播平台,存储了许多淫秽色情视频,通过层层发展代理、招揽用户购买会员卡密(类似于手机充值卡)的方式非法牟利。会员在直播模块中可以观看上百个淫秽色情平台的直播表演,也可以点播淫秽色情视频,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2018年4月,公安专案组出动300多名警力分赴福建、上海、广东等20个省市,对首批已查明身份的平台代理人员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名,其中,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144人。首次收网后,该平台仍不收手,继续大肆发展代理,并不断在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中推广淫秽色情App。

  于是,专案组继续对案件开展深挖,发现了平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过几次踩点,2018年8月24日,工作组会同柬埔寨警方在嫌疑人藏匿的住所展开抓捕。一举抓获涉案平台负责人陈佳雄(男,1981年2月出生,福建厦门人)等1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打掉这一盘踞境外,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特大犯罪团伙。

  经查明,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佳雄、周安达经预谋,并拉拢被告人郭新涯、叶皓,通过在境外架设服务器,自行开发App接入淫秽色情直播源,传播淫秽视频。陈佳雄、周安达通过操控境内总代理,发展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等,层层加价,分销卡密,非法牟利。

  经鉴定,该平台创立以来共贩卖卡密207.97万张,已使用196.2万张;从后台服务器下载视频1624个,其中1563个属于淫秽视频;收入资金合计2046.02万元。

  2019年12月6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4名被告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陈佳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安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新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判决后,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量4名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判处刑罚适当,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构成要件罪体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岁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特大贩卖淫秽物品案在浙江嘉兴终审

发布时间:2020-11-23

 3月31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特大贩卖淫秽物品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入选全国“扫黄打非”十大案件,涉案平台为全国破获的最大色情直播聚合平台。

  2018年3月,嘉兴市公安机关发现,一款名为“Max”的手机App软件聚合110多个淫秽色情直播平台,存储了许多淫秽色情视频,通过层层发展代理、招揽用户购买会员卡密(类似于手机充值卡)的方式非法牟利。会员在直播模块中可以观看上百个淫秽色情平台的直播表演,也可以点播淫秽色情视频,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2018年4月,公安专案组出动300多名警力分赴福建、上海、广东等20个省市,对首批已查明身份的平台代理人员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名,其中,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144人。首次收网后,该平台仍不收手,继续大肆发展代理,并不断在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中推广淫秽色情App。

  于是,专案组继续对案件开展深挖,发现了平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过几次踩点,2018年8月24日,工作组会同柬埔寨警方在嫌疑人藏匿的住所展开抓捕。一举抓获涉案平台负责人陈佳雄(男,1981年2月出生,福建厦门人)等1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打掉这一盘踞境外,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特大犯罪团伙。

  经查明,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陈佳雄、周安达经预谋,并拉拢被告人郭新涯、叶皓,通过在境外架设服务器,自行开发App接入淫秽色情直播源,传播淫秽视频。陈佳雄、周安达通过操控境内总代理,发展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等,层层加价,分销卡密,非法牟利。

  经鉴定,该平台创立以来共贩卖卡密207.97万张,已使用196.2万张;从后台服务器下载视频1624个,其中1563个属于淫秽视频;收入资金合计2046.02万元。

  2019年12月6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4名被告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陈佳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安达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6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新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判决后,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嘉兴中院二审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量4名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判处刑罚适当,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构成要件罪体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岁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