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0 10:06:49

 (一九八0年九月十四日)

现将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我们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对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仍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我们一定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坚决而又准确地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安定,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善劳教管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劳动教养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需要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并督促有关机关、团体和解放军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机关做好这个工作。

目前的劳教、劳改工作,不少地方由于领导重视,是做得比较好的。但也有些劳教、劳改单位,管理很差,甚至采取很愚昧、很野蛮的办法对待劳教、劳改人员。这种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必须通过整顿,切实加以纠正。

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

不久前,我们召集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劳教工作的公安厅、局长对做好劳动教养工作进行了座谈。现报告如下:

去年一个时期,城市治安情况不好,有多方面原因。从根本上说,这是林彪、“四人帮”十年破坏造成的恶果。从公安工作上看,原因之一,是我们没有充分运用劳动教养的手段,把应该收容劳教的人收容起来;有些劳教单位对收容起来的人也没有很好地进行教育改造,少数人解除劳教后又重新违法犯罪,使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力的制止。我国社会上不仅有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而且还经常有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屡教不改的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现象是同我国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分不开的。所以我们不应把劳动教养看成只是目前整顿治安的权宜之计,而应看成是长时期内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必须树立长期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思想,把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应该收容的人尽可能地收容起来。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容矛盾的一种方法。对劳动教养人员必须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通过艰苦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锻炼,把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当前,劳动教养工作的任务是十分繁重和艰巨的,既要解决新收劳教人员所需场所、经费、干部、武装等问题,还要把现有劳教场所切实整顿好,逐步提高改造工作的水平。

为此,当前急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现有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大多数是五十年代就开始从事这项工作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在工作中是作出了不少成绩的。但是,他们工作时间长,条件差,斗争复杂,工资福利待遇低,生活上有不少困难。为了调动这部分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安下心来做好劳教、劳改工作,必须合理解决他们工作上、生活上的具体困难和某些特殊需要。经与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议:(一)对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实行岗位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公安部商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二)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应按照着装规定着民警服装,分期分批解决。

(一)收容劳教的范围。有的省提出对家居农村符合劳教条件的人,也要收容劳教。我们意见:仍应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规定执行。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的人,可按今年二月《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这样就基本上把农村流窜城市作案的犯罪分子管住了。

为了正确执行劳动教养政策,保证收容质量,要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坚决不收。决定收容劳动教养的,在送劳教场所前,要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教的根据和时间。要认真处理本人和家属的申诉。

(二)劳教人员的生活待遇。有的地区提出,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一九七八年中央批转的《公安部关于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中又规定给劳教人员发生活费,这两个规定不一样。今后对劳教人员是发工资,还是发生活费?我们意见:为了有利于改造,对劳教人员的生活待遇,应按今年人大常委重新公布的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发给适当工资的规定执行。每月发多少工资,采取什么工资形式,由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劳教人员参加的生产类型以及他们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三)对劳教人员的管理问题。劳动教养人员与劳动改造罪犯性质不同,应当严格分开。对他们要单设场所管理,不能和犯人混在一起,更不能把他们当犯人看待。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允许他们对学习、生产、生活提意见,让他们过一定民主生活。

(四)送劳动教养前有工作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是否开除公职的问题。我们意见:为了稳定劳教人员的情绪,减少教育改造的阻力,便于劳教期满后的就业,一般应保留公职。劳教期间表现好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不适宜回原单位的人,或原来没有工作的人,到劳教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由街道根据生产、事业的需要,逐步安置就业。

教育、改造劳教人员,实际上主要是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问题。我们能够把这一部分人迅速、有效地教育改造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我们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公安部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亦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希望检察、民政、财政、计划、劳动、生产、宣传、教育、工、青、妇和解放军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机关,共同办好劳动教养场所,做好劳动教养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①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动教养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